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進、出口郵包物品,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非屬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 二、非屬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出口或禁止輸出之物品。 三、每件(袋)毛重三十公斤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