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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

📝 內容

進口郵包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件人應自郵政機構寄發補辦驗關手續通知單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向海關辦理報關:
一、離岸價格逾等值美幣五千元。
二、需申請沖退稅、保稅用之報單副本之物品。
三、復運進口案件需調閱原出口報單之物品。
四、依本法、相關法規及稅則增註規定減免稅之物品。
五、屬外貨進口報單(進口報單類別「G1」)適用範圍以外。
六、屬財政部公告實施特別防衛措施之物品。
七、屬實施關稅配額之物品。
八、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報關之郵包物品。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報關者,除有第二十條規定之情形外,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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