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0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進口郵包物品完稅價格逾新臺幣二千元,且非屬第六條之應辦理報關者,由海關填發小額郵包進口稅款繳納證送交郵政機構,以憑投遞並代收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