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6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非屬前條規定應辦理報關之出口郵包物品,寄件人應於寄件文件據實申報物品名稱、數量、價值,由郵政機構連同郵包彙送出口地海關查(抽)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