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 17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寄往國外修理或加工且離岸價格未逾等值美幣五千元之郵包物品,寄件人應填具「郵寄待修、加工物品出口簡易申報單」,向駐郵政機構海關申請查驗。 前項郵包物品復運進口時,應向進口地海關提交出口時申報之簡易申報單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