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7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5-02
除特別貢獻獎外,每一報名者參賽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電視事業設有數頻道者,得以各頻道名義分別報名,每一獎項以三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