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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8 條|影視出版|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4-05-02

內容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電視金鐘獎報名須知指定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 一、報名表。 二、參賽作品。 三、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八目者,應檢附生活照或劇照。 四、參賽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三目及第十四目之作品為改編劇本者,應檢附原著。 五、參賽個人獎者及創新技術獎之個人應檢附參賽者同意參賽證明書。 六、參賽之個人為外籍人士者,應檢附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 未依前項規定於指定期間內檢送報名文件,或檢送文件不全,經本部通知限期補正一次,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不受理其報名。 報名完成後,報名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變更報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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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9 條(第 9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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