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2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9-30
對本法第七條或第八條所定應張貼安全標示或驗證合格標章之產品,製造者或輸入者至遲應於提供該產品予供應者或雇主前,完成張貼標示或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