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標示與驗證合格標章使用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生效中
勞動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9-30
以詐欺、虛偽不實或不當方式取得資訊申報網站登錄或型式驗證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按情節輕重公告註銷或撤銷其標示或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