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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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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藥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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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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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第三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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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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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sion
107.01.31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