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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In Force
第34條
最後修訂:
2018-01-31
📝 內容
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