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3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承攬業辦理本法業務簽發之文件或電子資料,應自進出口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前項文件或電子資料,海關如有查核或調閱需求,經書面通知應行提供者,承攬業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日內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