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管理承攬業辦法|第 14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5-22
承攬業於其應繳之稅款、規費或罰款,如延不繳納時,海關得將其保證金抵繳,不敷抵繳部分,仍應負責於限期內清繳。 前項保證金經抵繳後,海關通知補足差額者,承攬業應於補足差額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補繳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