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2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22
依本法有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特定物品之義務而違反者,依下列基準判斷其行為數: 一、不同日之行為。 二、不同品項之物品。 三、不同場所之行為或物品。 四、受侵害對象之個數。 五、限期改善之期限。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