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5-06-22
依本法有容忍主管機關進入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場所執行現場查核及抽樣檢驗之義務而規避、妨礙或拒絕者,以同一日相同行政目的之查核或檢驗要求所為規避、妨礙或拒絕,為一行為。依不同法規所為相同內容之查核或檢驗要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