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6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及其分公司非經主管機關核發營業執照,不得開始營業。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之設立、遷移、停業、復業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票券金融公司非營業用辦公場所之設立、遷移或裁撤,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