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18 條|銀行|法|生效中
第 二 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8-12-05
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或其分公司開始營業時,應將主管機關所發營業執照記載之事項,於其所在地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