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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Article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4 條|影視出版|Regulation|In Force

文化部|v1.0

Last Amended: 2016-04-14

Content

本辦法獎勵方式如下: 一、入圍節目獎項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每一獎項得獎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並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 二、入圍個人獎項及節目創新獎者,每一獎項以五名為限,各頒給獎狀一面;二人以上共同入圍時,獎狀各一。每一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及獎金新臺幣十萬元;二人以上共同得獎時,金鐘獎獎座各一,獎金均分。 三、特別獎項得獎者頒給金鐘獎獎座一座。其得獎名額及獎項名稱由特別獎項評審小組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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