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9-06
前二條製造或販賣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前二條資訊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製造、輸入、輸出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