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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
法律名稱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食品藥物管理
🏛️
Authority
衛生福利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16-09-06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其製劑,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藥品許可證所載製劑品名、核准字號、適應症、劑型、成分、藥商名稱、製造...

📝 內容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其製劑,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藥品許可證所載製劑品名、核准字號、適應症、劑型、成分、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二)條碼或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製劑輸入之報關日期。
二、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有效成分來源。
(二)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其國別。
三、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製劑名稱。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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