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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9-06

內容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就其製劑,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製造或輸入資訊: (一)藥品許可證所載製劑品名、核准字號、適應症、劑型、成分、藥商名稱、製造廠名稱及地址。 (二)條碼或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製劑輸入之報關日期。 二、製劑有效成分資訊: (一)有效成分來源。 (二)製造廠名稱、地址及其國別。 三、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製劑名稱。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第 10 條(第 10 條)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