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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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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
📝 內容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