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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09-06

內容

藥品許可證所有人以外之販賣業者從事製劑批發業務時,應建立及申報下列資訊: 一、製劑供應商資訊: (一)供應商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收貨日期。 二、製劑流向資訊: (一)供應對象之名稱、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二)藥品許可證所載品名及核准字號。 (三)批號。 (四)數量。 (五)製造日期。 (六)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交貨日期。 前項販賣業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月份藥品追溯或追蹤資訊,以電子方式申報至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

相關法律條文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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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1 條(第 1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