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3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