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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3 條

📜
法律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條款號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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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傳播
🏛️
Authority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 條文摘要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 內容

審驗合格之終端設備於接續時,系統經營者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於接續條件及品質上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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