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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5 條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5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內容

各種終端設備應依其技術規範所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辦理;尚未訂定檢驗項目與標準者,應依下列各款規定之順序檢驗之,於符合前順序之標準時,免依後順序之標準檢驗: 一、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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