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第 7 條|傳播|法規|生效中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16-12-08
申請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印有審驗合格標籤式樣之審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