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5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12-20
符合前條規定之勞工,得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經濟部設置之單一服務窗口(以下簡稱受理單位)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