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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4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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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
📝 內容
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
三、勞工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其所屬企業有減少勞工薪資,致其月投保薪資連續縮減二個月以上,縮減後之月投保薪資較縮減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其所屬企業有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勞工失業,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認定為受損企業者。
三、勞工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其所屬企業有減少勞工薪資,致其月投保薪資連續縮減二個月以上,縮減後之月投保薪資較縮減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減少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其所屬企業有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勞工失業,或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