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第 9 條|就業服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勞動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16-12-20
受損勞工之認定,由本部邀集經濟部、財政部及勞工所屬企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雇主團體及勞工團體、專家學者等代表組成審查會審議。 前項認定,應於二個月內作成決定,並核發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 勞工受損認定結果通知書之有效期間為二年;受損勞工離職後再就業時,即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