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 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12
第二條申請案經書面審查通過後,主管機關應核發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統一編號。 二、營業地址。 三、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四、核准證號及核發日期。 五、核發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