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 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12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核准證明文件,除統一編號外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或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第一項變更申請,準用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