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12
主管機關進行現場稽核,得要求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進銷貨廠商資料。 二、採購、銷售合約書、輸出及交易證明文件。 三、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稽核人員就前項文件、資料所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