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 1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12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經稽核評等為乙等者,應於稽核報告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提交改善報告。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未能於前項所定期限內提交改善報告時,得於期限屆至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善期間,其申請以一次,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改善報告並完成改善者,主管機關得繼續命其限期改善至完成改善為止。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提交之改善報告,經主管機關複評為甲等以上等級,始為完成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