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洋漁業漁獲物或漁產品出口業者核准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4-11-12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出口資格: 一、經稽核評等為乙等,且經三次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經稽核評等為丙等。 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四、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六個月以上。 五、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或歇業。 遠洋魚貨出口業者停止從事附件一所列漁獲物或漁產品之出口,得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出口資格,並繳回原領核准證明文件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