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5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捕撈南方黑鮪之年度總漁獲配額(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配額者,亦同)、單船配額及單船漁獲運返國內銷售之數量,由主管機關依CCSBT決議情形公告之。 自一百十五年度起,前項漁獲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二月一日至次年一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各作業組別取得作業許可之漁船未達船數限額時,賸餘之漁獲總配額,由主管機關統籌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