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7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所捕南方黑鮪之漁獲量(以未處理之全魚重量計,以下稱漁獲量者,亦同),不得超過該船當年度之配額;超過者,應減少該船下一次及其後許可之年度配額至扣減完畢為止。 漁獲物去鰓、內臟、尾處理後之魚體重量,轉換成未處理之全魚重量之轉換係數為一點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