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第 18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26
南方黑鮪作業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漁船實際出海作業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核給當年度配額;已核給配額者,按比率收回其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 一、主管機關處分收回漁業證照一個月以上。 二、遭外國政府扣押在港內。 漁船經核准以出租方式對外漁業合作期間,不核給漁獲配額。已核給者,主管機關依核准對外漁業合作月數占全年度之比率收回當年度配額;當年度無配額可收回時,自該船下一次許可之年度配額中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