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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第 3 條

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第 3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2

內容

申請單位應於古物運出國日至少二個月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五份,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內容包括古物運出入期間、出國地點、國外展覽或存置場所等。 二、計畫書。 三、契約書,應以中文或中外文對照方式作成,內容包括古物提交及返還期限、保管責任、保存環境條件及安全等約定事項。 四、古物資料清冊,內容包括古物名稱、年代、級別、編號、形制、材質、尺寸、件數、保存現況、保險金額及古物照片清冊等,並附電子檔。 五、預定隨護人員名冊。 六、古物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借展國之免司法追訴或扣押保證文件。 七、古物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委託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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