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寶及重要古物運出入處理辦法|第 2 條|文化資產|法規|生效中
文化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7-12
國寶及重要古物(以下簡稱古物),因必要修復、國際文化交流舉辦展覽或其他特殊情況,而有運出國外之必要者,應由保管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依第三條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