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6 條|兩岸經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26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會計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