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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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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條款號
第 4 條
📂
分類
兩岸經貿
📍
Hierarchy Path
第 一 章
🏛️
Authority
大陸委員會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4-11-26
📋 條文摘要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

📝 內容

財團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第一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項目。
五、會計帳簿。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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