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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

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7 條|兩岸經貿|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大陸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4-11-26

內容

財團法人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依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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