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7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查驗機關辦理查驗所需樣品,應以無償方式取得,其數量以足供查驗之用為限;抽取樣品後,應交付憑據予報驗義務人。 報驗義務人對於前項取樣,不得指定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