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9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依第六條查驗取得之樣品,必要時應送檢驗,並依取樣先後順序為之。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驗者,原檢驗之實驗室應提前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