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15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查驗機關得暫停受理該產品同製造廠、同產地或同輸出國產品查驗申請: 一、前條通知所定期限內,屆期未提出文件、資料。 二、前條文件、資料經審核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