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化粧品邊境查驗辦法|第 16 條|食品藥物管理|法規|生效中
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6-27
依本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邊境抽查及抽樣檢驗應繳納之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查驗機關就查驗申請予以審查之費用。 二、臨場費:查驗人員至現場抽取樣品、核對品目、檢查包裝、標示及其他相關項目檢查措施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申請延長查驗作業之費用。 四、文件作業費:輸入化粧品許可通知之補發、換發、加發或更正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檢驗費:產品逐批檢驗或複驗之費用。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收費項目之費額,規定如附表;第五款收費項目之費額,依食品藥物化粧品檢驗封緘及對照標準品供應收費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