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1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4-11-14
最大起飛重量超過一定重量之遙控無人機,於製造、進口、申請註冊或延展註冊號碼有效期限時,應具有符合射頻識別規範之射頻識別功能;其一定重量及射頻識別規範,由民航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