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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5 條

📜
法律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15 條
📂
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4-11-14
📋 條文摘要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

📝 內容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二),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七)。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自行製造、使用者,其所有人應檢附前項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特種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附件八)。
前二項遙控無人機之實體及特種實體檢驗程序,由民航局公告之。
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有效期限,由民航局依其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註記於合格證上,最長不得逾三年。
實體檢驗合格證及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應於屆期前三十日內,由其所有人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影本,向民航局申請重新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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