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6 條|航空|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交通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4-11-14
實體檢驗合格證或特種實體檢驗合格證之記載事項變更時,應由其所有人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檢驗合格證,向民航局申請審查合格後換發。 遙控無人機各項檢驗合格證遺失或損毀時,應由其所有人敘明理由,向民航局申請補發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