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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8 條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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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
📝 內容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
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八)。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八)。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