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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8 條

📜
法律名稱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條款號
第 18 條
📂
分類
航空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交通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4-11-14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

📝 內容

最大起飛重量二十五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系統於使用中出現故障、失效或缺陷,致有不安全之情況時,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針對該故障、失效或缺陷採取補正措施。
設計者、製造者、改裝者或進口者應於發現故障、失效或缺陷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民航局提出報告(附件十八)。但有正當理由,申請民航局核准延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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