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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3 條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3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8-13

內容

管制塗料之種類及應附合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如附表。 專供出口之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或古蹟建物、廟宇、歷史建物及相關附屬品修繕、維護及保養所用之建物塗料,不適用本標準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