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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4 條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4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8-13

內容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符合附表規定;本標準發布日前已於國內製造、進口或販賣未符合附表規定之管制塗料,自本標準發布日起三年後不得販賣。 管制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符合其中最低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