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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5 條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5 條|大氣環境|法規|生效中

環境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8-13

內容

製造或進口管制塗料者,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內,於商品安全資料表、商品目錄、包裝或容器上以耐久及顯眼方式標示以下資料,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 一、塗料類別;塗料同時具有附表所列數塗料類別者,應標示所有相關塗料類別。 二、塗料類別之揮發性有機物成分限值或罐內實際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以每公升塗料含有之揮發性有機物克數(g-VOC/L-塗料)表示。 三、塗料於使用前需以稀釋劑調整黏度者,應標示下列塗料產品使用之稀釋溶劑資訊: (一)稀釋溶劑廠牌或全名。 (二)稀釋溶劑比重。 (三)塗料產品使用稀釋溶劑之建議稀釋比例。

相關法律條文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抵減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建物及工業維護塗料揮發性有機物成分標準-第 6 條(第 6 條)